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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照护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轻松财税 2021-12-10

长期照护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描述:长期照护险,这个属于什么保险呢?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若是账上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是填写A105050报表的其他一行吗?

【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规定,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长期照护险试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
由于现在处于试点阶段,各试点城市各自推出了不同试点方案,对于筹资方案相差较大,下面以试点城市成都市和重庆市为例进行说明。
一、长期照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或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7〕22号)规定如下:
(一)参保范围。首先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筹资方式。长期照护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征收,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财政补助以及社会捐助等方式筹资。试点阶段,通过划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财政补助由市和区(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筹资标准。
1.单位缴费部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0.2%的费率从统筹基金中按月划拨。
2.未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以下费率从个人账户中按月划拨。
(1)40岁(含)以下费率为0.1%;
(2)40岁以上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不缴费手续前,费率为0.2%。
3.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0.3%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按月划拨。
4.财政补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退休人员参保人数进行补助,以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按年度进行补助。
5.试点启动阶段,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一次性安排5000万元资金作为长期照护保险启动资金。
二、单独缴纳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80号)规定:
1.参保对象。试点期间,长护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群,其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应当同步参加长护保险。随制度探索完善,逐步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纳入覆盖范围。
2.筹资方式。试点阶段,长护保险资金通过医保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3.筹资标准。长护保险资金筹集标准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运行情况和长期护理等情况测算确定。2018年筹集标准为150元/人/年。其中医保基金补助60元/人/年,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承担90元/人/年。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职工个人账户代扣;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由个人缴纳。
从成都市和重庆市的是试点方案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承担的长期照护险,实际上按照政府统一规定,向社保局缴纳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不属于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的商业保险。即便是部分试点方案可能会将“长期照护险”单列,但是并不影响其性质属于社会保险的性质。
因此,在财税部门没有专门出台针对“长期照护险”税前扣除政策前,试点地区企业按照政府试点方案承担的“长期照护险”支出,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实际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商业性质的“长期照护险”,不属于医疗补充险,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
“长期照护险”,会计核算应通过“职工薪酬”核算,其中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纳的,可以不单独核算,如果是单独缴纳的地区可以单独核算。纳税申报时应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与医疗保险合并缴纳的不用单独填报,单独缴纳的可以单独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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